第 一 條 |
新北市電器商業同業公會(以下簡稱本會)為輔助會員及專任會務人員獎勵其子女,特訂本辦法。
|
第 二 條
|
本會會員與專任會務人員之子女,凡就讀台灣區內公私立大專院校(日間部)高中、高職日間部,符合下列規定者,得以照本辦法申請獎學金。 (一)申請獎學金者,須在申請時就讀各大專院校之日間部學生及就讀高中、高職日間部學生 (不含碩士班、博士班)。 (二) 學業成績: 1.公私立大專院校(五專四、五年級)在讀生成績八十五分以上。 2.公私立高(職)中(五專一至三年級)在讀生成績八十分以上。 3.公私立國中在讀生成績九十分以上。 4.操行成績:每學期成績甲等以上者(體育成績需及格)。
|
第三條 |
本會會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提出申請: (一)會員一年內曾受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之處分者。 (二)會員入會不滿一年者。 (三)未繳清會費者。 (四)同一行號以一人為限。
|
第四條 |
本辦法所訂獎學金,係每一學年發給一次,其申請時間及發給時間,依下列規定辦理。申請時間每年乙次,十月一日至十月卅一日(逾期不受理)。
|
第五條 |
獎學金名額及每名金額: (一)1.公私立大專院校在讀生(五專生四、五年級)每學年名額為十名,每名發給新台幣貳仟元。 2.高中、高職在讀生(五專生一、二、三年級)每學年名額為十名,每名發給新台幣壹仟元。 (二)申請名額如超過所定名額時,僅發獎狀並由本會按下列程序辦理審查。 1.以學業成績分數高者為優先。 2.如成績相同則以資深會員為先。 (三)如成績相同則以資深會員為先。
|
第六條 |
申請手續: (一)填寫獎學金申請書乙份,申請書向本會索取。 (二)成績單及學生證影本乙份。 (三)戶口名簿影本一份。
|
第七條 |
本辦法所稱院校不包括研究所、補習學校及未經政府立案之院校。
|
第八條 |
申請人對審查核定發給獎學金與否,均不得提出異議。
|
第九條 |
本獎學金之審查與發給,由理事會推派理監事三至五人組成審查委員會,並指定一人為主任委員,負責審查核定後,提經理事會復核後發給之。
|
第十條 |
獎學金由本會編列預算在公會經費中擴充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