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北市電器商業同業公會會員及專任會務工作人員子女獎學金施行辦法

 

民國七十一年十一月廿三日第十二屆第十三次理事會議通過 
民國七十五年六月廿日奉北縣政府72北府社-字第一四四三五九號簡便行文表存備查考 
民國七十五年五月廿一日奉北縣政府社一字第一五三四六四號行文表准予備查 (第一次修正)
民國七十八年十月四日奉北縣政府北府社一字第三O五七四四號函准予核備 (第二次修正)
民國九十五年十二月十四日第廿屆第六次理監事會決議通過
民國一OO年五月四日第廿一屆第十次理監事會決議通過


第 一 條 新北市電器商業同業公會(以下簡稱本會)為輔助會員及專任會務人員獎勵其子女,特訂本辦法。

第 二 條
本會會員與專任會務人員之子女,凡就讀台灣區內公私立大專院校(日間部)高中、高職日間部,符合下列規定者,得以照本辦法申請獎學金。
(一)申請獎學金者,須在申請時就讀各大專院校之日間部學生及就讀高中、高職日間部學生
     (不含碩士班、博士班)。
(二) 學業成績:
     1.公私立大專院校(五專四、五年級)在讀生成績八十五分以上。
     2.公私立高(職)中(五專一至三年級)在讀生成績八十分以上。
     3.公私立國中在讀生成績九十分以上。
     4.操行成績:每學期成績甲等以上者(體育成績需及格)。

第三條 本會會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提出申請:
(一)會員一年內曾受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之處分者。
(二)會員入會不滿一年者。
(三)未繳清會費者。
(四)同一行號以一人為限。

第四條

本辦法所訂獎學金,係每一學年發給一次,其申請時間及發給時間,依下列規定辦理。申請時間每年乙次,十月一日至十月卅一日(逾期不受理)。

第五條

獎學金名額及每名金額:
(一)1.公私立大專院校在讀生(五專生四、五年級)每學年名額為十名,每名發給新台幣貳仟元。
     2.高中、高職在讀生(五專生一、二、三年級)每學年名額為十名,每名發給新台幣壹仟元。
(二)申請名額如超過所定名額時,僅發獎狀並由本會按下列程序辦理審查。

     1.以學業成績分數高者為優先。
     2.如成績相同則以資深會員為先。
(三)如成績相同則以資深會員為先。

第六條 申請手續:
(一)填寫獎學金申請書乙份,申請書向本會索取。
(二)成績單及學生證影本乙份。
(三)戶口名簿影本一份。

第七條 本辦法所稱院校不包括研究所、補習學校及未經政府立案之院校。

第八條 申請人對審查核定發給獎學金與否,均不得提出異議。

第九條 本獎學金之審查與發給,由理事會推派理監事三至五人組成審查委員會,並指定一人為主任委員,負責審查核定後,提經理事會復核後發給之。

第十條 獎學金由本會編列預算在公會經費中擴充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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