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五 章 會      議

 

第 卅 條 會員(會員代表)大會分定期會議及臨時會議兩種,均經理事會之決議由理事長召集之,定期會議每年至少開會一次,臨時會議於理事會認為必要或會員代表五分之一以上之請求或監事會函請召集時召集之。

第卅一條
召集會員大會應於十五日前通知之,但因緊急事故召集臨時會議,經送達通知而能及時到會者,得不受此限制並均應報請主管機關派員指導、監督。

第卅二條
會員(會員代表)大會之決議以會員代表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代表過半數之同意行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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