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四 章 組織及職權

 

第十七條 本會設理事十五人組織理事會,監事五人組織監事會,均由會員代表就會員(會員代表)中以無記名連記法選任之,選舉前項理監事時,應同時選出候補理事五人,候補監事一人,遇有缺額依次遞補以補足本屆任期為限。

第十八條
當選理監事及候補理監事名次,依得票多寡為序,票數相同以抽籤定之。

第十九條
理事會設常務理事五人,由理事中以無記名連記法互選之。

第 廿 條 理事會就當選之常務理事中,以無記名單記法選任理事長一人,綜理會務並對外代表本會,以得票多者為當選,理事長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時,由理事會推派常務理事一人代理之。

第廿一條

監事會設常務監事一人,處理監查業務由監事中以無記名單記法互選之。

第廿二條 會員(會員代表)大會之職權如下:(一)
(一)選舉及罷免理事、監事。
(二)通過及修正章程。
(三)通過及修正章程。
(四)審議理事會、監事會及會員提議事項。
(五)會員之處分。
(六)財產之處分。
(七)會員營業之統籌。
(八)算人之推任及關於清算事項之決議。
第廿三條 理事會之職權如下:
(一)選舉及罷免常務理事及理事長。
(二)執行會員代表大會之決議。
(三)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四)通過會員入會及退會。
(五)擬定年度工作計劃,經費預算及事業計劃。
(六)通過聘用或解聘本會會務工作人員及考核獎懲。
(七)遇有緊急重大事項不及召開會員大會,得先為必要之措施於會員(會員代表)大會時報請追認。
(八)執行法令及章程所規定任務。

第廿四條 監事會之職權如下:
(一)監察理事會執行會員代表大會。
(二)監察理事會會務業務執行情形。
(三)審核理事會各種報告書類。
(四)稽核理事會財務收支状況。

第廿五條 理事監事之任期均為三年,其連選連任不得超過二分之一,理事長之連任以一次為限,理監事候選人由會員(會員代表) 向本會登記,其人數為應選出名額同額以上,如登記名額不足應選出名額時,由理事會決議提名補足之。
參選會員代表大會代表及理、監事應繳驗:
(1)營利事業登記證。
(2)最近有效納稅證明。
(3)會員代表薪資扣繳證明(負責人或直系血親、配偶兼代表者免附)等證件。
選票格式採將參考名單所列之候選人印入選票,並預留與應選出名額同額之空白格位,由選舉人填寫。但被選舉人不以參考名單所列者為限。
出席上級團體會員代表由理監事選舉之,但當選人不以理監事為限。

第廿六條 理監事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應即解任,缺額由候補理監事依法遞補。
(一)會員代表資格喪失者。
(二)提出書面辭職經決議准其辭職者。
(三)連續缺席理事會,監事會兩次者。
(四)處理職務違背法令營私舞弊或有重大之不正當行為經會員 (會員代表) 大會解除其職務或由主管機關令其退職者。
(五)依本會章程規定及依商業團體法規定解職者。

第廿七條 理事監事均為無給職。

第廿八條 聘雇會務工作人員若干人,承理事長之命,辦理會務。
前項工作人員之聘免,由理事長提報理事會通過並報請主管機關核備之。

第廿九條

視業務實際需要得設各種委員會並得按會員業別分佈地區情形分別組織小組委員會及小組。
前項委員、小組均為本會內部組織,不得對外行文及另立經費預算,其組織簡則另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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