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三 章 會  員

 

第 六 條 凡在本組織區域內經營一般家電、冷氣冷凍空調機具、視聽廣播通信監視設備器材、消防器材、事務機器、電料水材、飲水設備器材、照明設備、太陽能設備、能源設備、熱泵設備之買賣裝修業(含國家綠化環保節約能源之前項設備)並依法取得登記證照之公營或民營商業之公司、行號均應於開業後一個月內,加入本會為會員。
為工廠設有經營本業之門市部者,在會屬所在地區者,亦應視同商業之公司、行號均應加入本會為會員。

第 七 條
會員非因廢業或遷出本會組織區域,或受永久停業處分者,不得退會,如有變更地址或主體人,須以書面通知本會。

第 八 條
各會員公司、行號應派乙名為會員代表。

第 九 條 會員代表以公司、行號之負責人、經理人或該公司、行號之現任職員,年在二十歲以上者為限。
公司、行號因業務需要得隨時改派會員代表。原派之會員代表,於新會員代表派定後,喪失其代表資格。

第 十 條

有下列情事之一,不得為會員代表:
(一)犯罪經判決確定,在執行中者。
(二)褫奪公權尚未復權者。
(三)受監護宣告尚未撤銷者。
(四)受破產之宣告尚未復權者。

第十一條 會員代表有表決權、選舉權及被選舉權,如一人同時具有兩個以上之會員代表資格者,應具有二個以上之選舉權,但被選舉權仍以一個為限。如在同一選舉票上對同一被選舉人書寫二次以上者,以一票計算。

第十二條 會員代表不能親自出席會員代表大會時,得以書面委託其他會員代表代理。但每一會員代表以代理一人為限,代理人數不得超過親自出席人數之三分之一。

第十三條 會員代表已當選理事或監事,其代表任期屆滿而未經原派會員連派者其理監事資格,應隨同喪失。

第十四條 本會會員,須遵守本會章程,服從本會決議案如不按照章程規定繳納會費者,在會員(會員代表)大會閉會期間,經理事會之決議以下列程序處分之。
(一)勸告:欠繳會費滿三個月者。
(二)警告:欠繳會費滿六個月者,經勸告而不履行者。
(三)停權:欠繳會費滿九個月,經勸告仍不履行者,不得參加各種會議,當選所屬理監事及享受團體內一切權益,已當選理監事者,應予解職。
(四)商業團體所屬會員欠繳會費滿一年,經停權仍不履行者,得報請主管機關處壹仟伍佰元以上,壹萬元以下罰鍰。
前項經停權之會員,其所派之會員代表,當選為理監事者,應即解職由候補理監事遞補。

第十五條 公司、行號不依本會章程第六條規定之期限內加入本會者以書面通知限期入會,逾期不 入會者,報請主管機關通知其於三個月內入會,逾期再不入會者,由主管機關處壹仟伍佰元以上,壹萬元以下罰鍰。

第十六條 公司、行號停業滿一年尚未復業,經本會查明屬實者應提經理事會通過,註銷其會籍,報請主管機關備查,並分送發證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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