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一 章 總  則

 

第 一 條 本章程依據商業團體法及商業團體法施行細則及其他有關法令定訂定之。
第 二 條
本會定名為新北市電器商業同業公會(以下簡稱本會)。

第 三 條

本會以促進本業繁榮與經濟發展,協調同業關係,增進共同利益,協助政府推行政令為宗旨。

第 四 條
本會以新北市行政區域為組織區域,會址設新北市板橋區新民街29號7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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